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鑒定評審工作,根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鑒定評審指南適用于A、C、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鑒定評審。
第二章 鑒定評審工作的準備
第三條 鑒定評審工作的準備主要包括:接受壓力容器制造申請單位的約請,簽定鑒定評審技術服務協議,編制評審計劃,組織評審組,準備評審文件及資料,印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
第四條 獲得申請受理的壓力容器制造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書面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對其進行現場鑒定評審,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一式三份);
(三)質量保證手冊(一份);
(四)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一份(有型式試驗要求時)。
第五條 鑒定評審機構同意申請單位的書面約請后,雙方簽定鑒定評審技術服務協議,并付諸實施。鑒定評審機構應了解申請單位試制產品和有關準備工作情況,并明確換證和增項申請單位在現場評審時應當保持制造生產狀態,各工序工作正常、取證和增項申請單位的試制產品應當滿足和涵蓋受理的許可項目。試制產品數量見表1,鑒定評審機構可以針對申請單位的具體情況,對試制產品數量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資料預審
鑒定評審機構審閱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
一、約請資料齊全,評審機構接受申請單位的約請,向申請單位提供本鑒定評審指南;
二、《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中內容不明確或對其有疑問的,鑒定評審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單位應及時提交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質量保證手冊的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應符合《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評審機構在自收到提交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
四、落實試制產品是否具有代表性。
第七條 資料預審工作完成后,鑒定評審機構參考申請單位的時間要求制定評審計劃,于每月25日前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設局)。
評審計劃制定后,及時組織評審組,評審組由取得壓力容器制造鑒定評審員資格的人員組成。評審組設組長1名,組員不應超過3名。
第八條 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組長由鑒定評審機構中富有評審經驗和組織能力的鑒定評審員擔任。
一、評審組組長的職責
(一)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二)處理評審工作中的異常情況和爭議;
(三)代表評審組與申請單位聯絡;
(四)編寫評審報告,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評審報告;
(五)向申請單位講明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要求。
(六)接受申請單位整改報告,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二、評審組組員的職責
(一)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評審工作;
(二)向組長匯報評審情況,并及時填寫現場評審的有關評審報告附件及記錄;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討論和編寫;
(四)協助組長完成其它有關工作。
第九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工作內容分質量管理、資源條件、產品三個方面進行評審。
第十條 準備評審文件及資料
一、評審依據文件: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
二、評審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指南》、協會《鑒定評審工作紀律》;
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及附件。
第十一條 鑒定評審機構按照申請單位提出的擬鑒定評審時間,協商確定鑒定評審工作日程,對每個申請單位的評審時間一般為2~3日,對有多個生產場地的申請單位或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對試制產品有其他過程檢驗試驗、型式試驗要求時,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間,但最長不超過5天。評審工作日程確定后,印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并于評審前7日通知到申請單位,同時抄報特設局、抄送申請單位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后,應當及時與評審組成員、當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取得聯系,如認為鑒定評審組的組成不利于鑒定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護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以郵戳為準)的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評審機構書面提出,鑒定評審機構確認后,應當對鑒定評審組的組成進行調整。
第三章 評審工作的實施
評審工作的實施主要包括:評審日程、內容;評審預備會議;首次會議;現場審查;質量管理審查;資源條件審查;產品安全性能審查;評審組內部會議;編寫報告;評審總結會議(末次會議)等環節。
第一節 評審日程及內容
第十三條 評審組根據《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規定的評審日程安排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如期完成。
第十四條 評審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核實申請單位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及附件內容的真實性;
二、核實生產場地、加工制造設備、檢驗試驗設備及人員狀況;
三、審查質量保證手冊和相關文件;
四、審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五、審查相關的技術資料;
六、對試制產品進行產品安全質量檢查。
七、對抽查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進行產品安全質量檢查。
第二節 評審預備會議
第十五條 評審預備會議分為評審組內預備會;評審組與申請單位有關領導、負責人員預備會。
第十六條 評審組內預備會,由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主要內容如下:
一、介紹申請單位概況;
二、宣布評審日程安排;
三、確定組員分工;
四、明確評審要點及要求;
五、重申評審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評審組與申請單位有關領導、負責人員預備會,由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其內容如下:
一、評審組出示鑒定評審機構的評審通知;
二、評審組介紹評審組成員,明確評審時間、評審內容及評審要求;
三、明確申請單位應準備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概況;
(二)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者登記的文件(原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三)換證、增項申請單位所持有的特種設備許可證(原件)及持證期間壓力容器制造產品的清單;
(四)壓力容器質量保證手冊及其相關的程序文件、作業(工藝)文件;
(五)質量保證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明細表及任命書、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保險憑證、身份證、職稱證明、學歷證明;
(六)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焊接、無損檢測及其他專業作業人員)明細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保險憑證、身份證、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七)設備、工裝、儀器、器具、檢驗試驗裝置等臺帳;
(八)檢驗試驗裝置檢定校準明細表、臺帳和檢定記錄;
(九)受理的許可項目試制產品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作業(工藝)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工藝評定報告、工藝規程、工藝卡、檢驗工藝規程等),質量計劃(過程控制卡、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檢驗、試驗、驗收記錄與報告(分項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竣工報告),監督檢驗報告,質量證明資料等;
(十)申請單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錄、分供(包)方評價報告、分包協議;
(十一)型式試驗報告(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有規定時);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清單;
(十三)管理評審、不合格品(項)控制、質量改進與服務、人員培訓、考核及管理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有關記錄;
(十四)評審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明確其它有關事宜。
第三節 評審首次會議
第十八條 首次會議參加人員為評審組全體成員,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及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
第十九條 首次會議的具體內容為:
一、宣讀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通知,介紹評審組成員;
二、說明評審工作時間、評審工作依據及評審內容;
三、宣布評審組的分工、評審日程安排;
四、說明評審工作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
五、說明評審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現場審查;查閱有關文件和憑證;核實資源條件;審閱質量保證手冊和相關文件;考核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狀況;考核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運轉及質量控制;對試制產品、抽查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進行產品安全質量檢查;對質量保證工程師及各系統責任人員進行考核,評價責任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六、有關部門領導講話;
七、申請單位領導講話;
八、申請單位介紹企業概況和取換證準備工作;
九、申請單位介紹迎審聯絡人員及辦公地點;
十、宣布首次會議結束。
第四節 現場審查
第二十條 現場審查,評審組全體成員參加。現場包括:鋼材庫;焊材庫;壓力容器制造車間;壓力試驗場地和試驗設備;射線透照場地,洗片室、評片室、射線底片存放室;焊接試驗室;焊接設備;無損檢測設備;熱處理設備;焊工培訓場地;理化試驗室;產品檔案室;技術資料室等。
第二十一條 現場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檢查申請單位的壓力容器制造場地、工裝設備、檢測手段、庫房設施和管理等基本條件、專項條件是否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的有關規定及壓力容器制造現場質量管理情況和產品情況。
第五節 質量管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 質量管理審查包括:審閱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審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情況;審查相關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質量技術資料。
第二十三條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審查
一、申請單位應建立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質量保證體系,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有關規定要符合國家壓力容器現行法規、標準的有關要求。
二、質量保證手冊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工作接口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三、與質量工作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規定其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四、應規定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負責,并明確質量保證工程師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五、質量保證手冊應符合《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有關規定,應包括:管理職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文件和記錄控制;合同控制;設計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工藝控制;焊接控制;熱處理控制;無損檢測控制;理化檢測控制;檢驗與試驗控制;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控制;不合格品(項)控制;質量改進與服務;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其他過程控制;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的規定等18個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素。
申請單位可根據其許可項目范圍和特性以及質量控制的需要設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素。
注:其他過程是指在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要影響、需要加以特別控制的過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壓制,封頭的成型,鍛件加工,容器的表面處理,纏繞容器的纏繞或繞帶,低溫絕熱罐體的充填、纏繞、抽真空、檢漏,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檢驗、金屬結構制作,批量制造產品的批量管理等。
對于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允許分包的項目、內容,當申請單位進行分包時,應當制定分包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分包方資格認定、評價、活動的監督、質量記錄、報告的審核和確認等要求。
六、程序文件應與質量方針的規定相一致,能夠滿足質量保證手冊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七、工藝文件(通用或者專用)和質量記錄應當符合許可項目特性,滿足質量保證體系實施過程的控制需要。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項目、內容應當規范標準。
第二十四條 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的審查
一、對取證(增項)申請單位質量管理實施的審查
(一)審查試制產品的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驗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是否有效,產品質量控制是否嚴格。
(二)審查制造現場的材料管理、焊材管理、工藝紀律、計量與設備管理、焊接管理、理化試驗設備管理、無損檢測管理、熱處理管理、壓力試驗管理等工作,并對材料標識、材料標記移植、焊工鋼印、無損檢測標識、不合格品的標識進行核查和追蹤,以驗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是否有效。
二、對換證申請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審查
(一)抽查申請單位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技術資料(產品檔案),每年不少于1臺,并能覆蓋申請單位換證申請書中所申請的級別、范圍。
(二)依據所抽查的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驗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是否有效,產品質量控制是否嚴格。
(三)審查制造現場的材料管理、焊材管理、工藝紀律、計量與設備管理、產品試板管理、理化試驗設備管理、無損檢測管理、熱處理管理、壓力試驗管理等工作,并對材料標識、材料標記移植、焊工鋼印、無損檢測標識、不合格品的標識進行核查和追蹤,以驗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是否有效。
(四)審查許可條件變化時,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特設局進行許可變更申請。
(五)產品(設備)是否發生過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六)接受監督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工作情況;
(七)是否發生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許可證,向無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質量保證工程師及各系統責任工程師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工藝紀律執行是否嚴格。
第二十七條 相關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審查分為取證(增項)、換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壓力容器產品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質量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壓力容器產品竣工圖樣(包括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A1級、A2級和C級許可范圍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壓力試驗報告及氣密性試驗報告、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
二、取證(增項)評審,審查試制產品的安全質量技術資料。
三、換證評審,審查所抽查的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技術資料。
四、通過審查有關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驗證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及產品安全質量控制情況。
第六節 資源條件審查
第二十八條 資源條件審查包括基本條件審查,專項條件審查。
第二十九條 基本條件審查:
一、法定資格的核查
查閱受理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頒發的注冊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件,審查申請單位的法定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注冊登記。
二、壓力容器許可申請項目的核查
查閱受理的申請書,核查申請單位受理的許可范圍(許可項目級別、類別、種類)。評審組長與申請單位代表在“壓力容器鑒定評審基本情況確認表”上簽字確認。
三、申請單位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
四、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質量保證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焊接、無損檢測)明細表及任命書、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保險憑證、身份證、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等檔案資料,核實申請單位人員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單位至少應具有與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工程師:
1、設計、工藝責任工程師。
2、材料責任工程師。
3、焊接責任工程師。
4、理化責任工程師。
5、熱處理責任工程師。
6、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
7、檢驗責任工程師
(二)申請單位對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熱處理、理化檢驗進行分包的應分別配備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熱處理責任工程師、理化責任工程師。
(三)質量保證工程師、焊接責任工程師、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檢驗責任工程師及理化檢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四)申請單位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A級、C級壓力容器制造申請單位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1、A1級、A2級、C級申請單位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單位職工數的10%,且具有與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2、A3級(含球殼板壓制、封頭壓制)申請單位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單位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且應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A級、C級申請單位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專業作業人員:
1、A級、C級中,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申請單位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C級申請單位,應具有不少于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申請單位,應具有不少于8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3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6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4)A3(封頭壓制)企業,具有不少于2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C、D級申請單位,應具有滿足壓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3、A級、C級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其無損檢測作業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申請單位,應具備1名持中級RT和UT無損檢測證書4年以上(含4年)的無損檢測人員或以上資格人員;另外還應有RT和UTⅡ級人員各2人•項;
(2)C級申請單位,應具備1名持中級RT和UT無損檢測證書4年以上(含4年)的無損檢測人員或以上資格人員,另還應有RT和UTⅡ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申請單位,至少應具有RT和UTⅡ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應具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書。
(4)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Ⅱ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應具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書。
五、查閱相關資料、檔案、土地使用證或者租賃協議以及相關的臺帳,通過現場審查或者專門核查,核實申請單位地址、廠房場地、生產設施和設備、工裝模具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申請單位,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熱處理設備,檢驗與試驗設備,壓力試驗、氣密試驗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并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干、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六、申請單位應擁有滿足壓力容器制造級別所需要的法規、標準,且必須有正式版本。
七、換證申請單位應有持續制造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三十條 專項條件審查要點
一、A級申請單位專項條件
(一)A1級申請單位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申請單位,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需要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制造高壓容器的申請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請單位進行熱處理。
(二)A2級申請單位應具備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車。
(三)A3級申請單位中制造球殼板的申請單位,應具備能力不小于1200t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制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3(封頭壓制)企業應有與制造封頭產品相適應的壓力機、成型模具等;應有滿足生產需要、保證均勻爐溫和具有監控爐內溫度的加熱爐;應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須的幾何尺寸檢測器具。
二、C級申請單位專項條件
(一)C1級申請單位,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申請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三、壓力容器制造應當具備與主要產品相適應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力不能滿足個別產品的要求時,可委托分包方進行,但筒體縱焊縫焊接工作應當由壓力容器制造申請單位完成。
四、深冷(絕熱)容器制造申請單位,應具備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第三十一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制造申請單位必須具備專用的制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三十二條 同時申請幾個級別的申請單位,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三十三條 加工工藝、焊接工藝評定、焊接工藝、無損檢測工藝、熱處理工藝、壓力試驗工藝等技術文件符合法規標準,并能滿足生產需要。
第三十四條 申請單位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檢驗工作,可由本單位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申請單位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方出具相應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
第三十五條 申請單位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七節 產品審查
第三十六條 取證(增項)審查時,申請單位提供的試制產品的數量應滿足表1中的規定,依據《壓力容器試制產品安全質量檢查表》的規定內容,對試制產品進行產品安全質量檢查。
換證審查,依據《壓力容器抽查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檢查結果匯總表》的規定內容,對所抽查的壓力容器安全質量技術資料進行產品安全質量檢查。
第三十七條 通過對產品的安全質量檢查,驗證申請單位的制造能力,驗證申請單位的產品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規、標準的要求。